法律知識
東南網-海峽導報4月1日訊(本網記者 王龍祥 蔡力) “我和公司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可是在合同期內,我的手指受了工傷,公司卻讓我辭職。”昨天下午,在漳州長泰縣珠益公司運動器材公司上班的張明桂女士來到本報漳州新聞中心,向導報記者反映這樣的情況。
據她說,她2010年7月18日進入長泰珠益公司運動器材公司工作,和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在2010年10月16日,她和另外三個工友一起擺放木板的時候受了傷,指甲處鮮血直流。
受傷后,公司派人將張女士送到長泰縣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右拇指甲剝落傷”。過后,她的拇指指甲雖然長出來了,但是“拇指關節腫了,不能洗衣服”,因此張女士一直認為自己的傷還沒好,便沒有上班,吃住在公司里。
而公司認為張女士的傷已經好了,但遲遲沒有上班,因此根據有關規定,將張女士辭退。
昨天下午,導報記者就此事電話采訪了珠益公司的有關負責人徐主任。他表示:“張明桂確實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受了工傷,當時公司送她去縣醫院治療后,醫生說沒有什么大礙,所以我們希望她能繼續上班,可她不肯,一直吃住在公司。在這期間,我們公司幫她墊付了醫療費1000多元,并預付了她以后的三個月工資。辭退張明桂,是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她的。”